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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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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22/4/15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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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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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办理资质延续申请.
第十二条人防监理单位de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de,应当在发生变化后提出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延续和变更de程序:
〔一〕申请人防监理甲级资质延续和变更de单位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后de申请材料,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防监理乙级资质延续和变更de单位持申请材料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三〕申请人防监理丙级资质延续和变更de单位持申请材料向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de人防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人防监理单位合并de,合并后de存续或者新设立de人防监理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de资质等级,,按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
人防监理单位分立de,应按其分立后各自实际到达de资质标准重新办理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人防监理单位在领取新de人防监理资质证书de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认定、延续、变更、外省单位驻浙备案事项也可在浙江省政务效劳网上申请办理〔网上申请地址:〕,网上提交资料后,还需准备原件以供线下查验.
第四章外省驻浙人防监理单位
,方可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活动.
第十九条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条件:
〔一〕具备人防监理甲级资质;〔二〕有驻浙固定办公场所.
第二十条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程序:
申请驻浙备案de外省人防监理单位持申请材料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de,予以备案,并在省人防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一条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期限由人防监理单位自行提出申请,,需要继续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活动de,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人防监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人防监理人员应持有人防主管部门颁发de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人防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de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de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de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de工程师.
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de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de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de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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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质虽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监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de,责令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限期整改: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标准de;
〔二〕未认真履行人防监理责任,发生重大事故,负有一定责任de;〔三〕未接受继续教育de;〔四〕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de;〔五〕从业单位与证书载明de工作单位不符de;
〔六〕不按规定进行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即签署验收合格意见,或将不合格de工程验收为合格de;〔七〕严重违反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de.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质虽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监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de,可建议发证机关依法处置.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人防监理人员证书,或证书失效de;〔二〕一年内被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质虽监督机构暂扣证书2次及以上de;〔三〕允许他人以自己de名义从事人防监理活动,或同时在2个〔含〕以上单位执业de;〔四〕其监理工程师证书被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撤销de.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质虽监督机构应当监督监理单位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de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9〕.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方案、监理实施细那么;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资料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