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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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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国霞穿越 2018/10/15 文件大小:2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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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人防、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以下简称人防监理)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四条人防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和丙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甲级资质审批,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乙级资质审批,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丙级资质审批。
舟山市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省人防主管部门委托下放的乙级资质行政许可,适用本文件中有关省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审批本辖区企业资质。
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省人防主管部门委托下放的丙级资质行政许可,适用本文件中有关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审批本辖区企业资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发布全省人防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及相关信息。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单位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七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甲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监理乙级资质;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二)乙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监理丙级资质;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
(三)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八条人防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5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三)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6级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申请和办理
第九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人防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有关要求和清单见附件1、2),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防监理乙级资质的单位持申请材料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防监理丙级资质的单位持申请材料向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由有许可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编号发放。
第十一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人防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办理资质延续申请。
第十二条人防监理单位的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提出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延续和变更的程序:
(一)申请人防监理甲级资质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