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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侵权.doc

上传人:小泥巴 2022/4/15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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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侵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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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环境侵权
刘 睿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马骤聪老师在其著书《环境保护法》中指出:“危害环境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对财产权的侵犯,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使他人的浅析环境侵权
刘 睿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马骤聪老师在其著书《环境保护法》中指出:“危害环境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对财产权的侵犯,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使他人的财产受到了损害,如污染或破坏他人的土地、农作物、牲畜、家禽、水产品等。对人身权的侵犯,是指因污染和危害环境而对他人健康和生命造成的损害,包括致人患病、受伤、致残、死亡等。对环境权的侵犯,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污染、损害、破坏环境而损害了他人应享有的正常环境质量或环境舒适度,以噪声、振动危害他人的安宁,妨害正常工作、休息和学****或者以违章建筑非法挡住他人的住房采光和通风等。[1]”
与传统侵权的不同之处,环境侵权有其独有的特征:
(一)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价值性
环境侵权行为如生产企业排放废水、废渣、废气等本身常常是为创造财富,增进公众福利活动的附属行为。这些生产生活活动属于符合社会生活常规、有价值有意义的合法行为。如果这些活动被完全禁止,社会发展将会停滞不前。因此对引起环境侵权的各种产业、经济活动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放任自流,而应权衡社会、经济、环境各方面的利益,确定在发展经济,保护人体健康及环境资源等各方面均能接受的平衡点 2(这个平衡点就是人们的忍受限度),对这些虽然发展经济但却污染环境的产业经济活动加以限制、控制,从而做到既能发展经济又能保护国民的环境权益。
(二)侵权者和受害者不平等性
环境侵权的加害者往往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而受害人往往是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弱小社会个体。双方实力地位相差悬殊,在事实上无平等性。
(三)环境侵权的潜伏性
环境侵权行为,由环境自净能力决定,当某种污染物质的排放超过环境自净能力时,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质就会慢慢积累起来,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显现出其损害来,因此,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经过很长时间才能被察觉。
(四)环境侵权的间接性、复杂性和广泛性
在环境侵权行为中,加害人通常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是首先作用于周围的环境,而后再通过“环境”这个中间纽带[3]作用于受害人的健康和财产,具有明显的间接性。
二、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不应以违法性为前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合法排污者不承担因污染给他人的健康、财产造成的损害的侵权责任。但是同时,《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可以看出只要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因环境污染而受到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与其他单行法关于环境侵权行为中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的规定不一致,在实践中引起了争议。
环境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不应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