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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txt

上传人:yixingmaob 2014/11/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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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范围和费用
第三章价格鉴证机构及鉴证人员
第四章价格鉴定的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构)在办理案件中,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的活动。
第四条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办案机构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专门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办案机构办理案件时,涉案财物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应当依法委托价格鉴证机构鉴定。
国家规定不予价格鉴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不得受理。
第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及鉴证人员依法独立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价格鉴证机构及鉴证人员依法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价格鉴证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权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范围和费用
第九条下列案件的涉案财物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应当由办案机构委托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鉴定:
(一)刑事诉讼案件的涉案财物;
(二)民事诉讼案件的涉案财物;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涉案财物;
(四)行政执法案件的涉案财物;
(五)仲裁案件当事人没有约定鉴定机构的涉案财物。
第十条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他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对实行司法援助的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当减收、缓收或者免收鉴定和复核裁定费用。
第十二条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价格鉴证机构及鉴证人员
第十三条价格鉴证机构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专门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中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价格鉴证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