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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2376.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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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2376.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时间:2006-05-08 14:22
(2005年2月2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5年4月1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自治县和户籍不在本自治县而在本自治县居住的公民,以及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方人口发展状况,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应当协助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并保障其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同比例增长,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和挪用。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广播电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