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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如何理解民事主体的平等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每一项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一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主体就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如何理解民事主体的平等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每一项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一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主体就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
近现代各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多为两种,即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我国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些情况下,国家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等。
通常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当事人。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如买卖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夫妻关系等等。有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仅为权利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为义务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如赠与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多方。每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人。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成为不同,如在所有权关系中是所有人与非所有人,在买卖合同中是买受人与出卖人等等。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础,没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
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业务性质不同,具体业务范围不同,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平等的。具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使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如果他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