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参保人员报销须知0113
住院结算期
1、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
2、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3、超过180天的视为第三次住院;
4、超过270天的视为生育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
。
门(急)诊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
;
、治疗费用明细;
门(急)诊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
(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院)单。
门(急)诊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
、结婚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取环不须提供);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
依据政策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住院类费用申报
依据的政策、法规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3.《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4.《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67号);
(京人社医保发[2011]342号)。
住院类费用申报办理条件
1. 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 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 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 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 欠费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6. 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7. 本市家庭病床的费用。
住院类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社保卡;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收费票据;
出院诊断证明;
住院费用结算单(或汇总明细清单);
全额结算证明(异地费用除外);
报盘文件。
住院类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其他类申报材料,如:
、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费用明细,其它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请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住院类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
、结婚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取环不须提供);
。
申报注意事项
申报注意事项
1、上传门诊:票据上“上传号” 与“手册号” 齐全的;医保已实时结算(欠费);门(急)诊诊疗费;按上传申报。
申报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本人选定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和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并主动出示。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2、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申报注意事项
录入单据时要核对是否为本人票据。
录机时必须准确录入参保人员每张上传票据的条形码号和总金额(核对大写金额)
手工报销门诊费用要将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开申报(特指在职与70岁以下人员)。
请及时更新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申报注意事项
收据(住院为住院类收据、外埠收据必须为财政局监制的正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