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精选文档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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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精选文档
强制执行法草案
(第六稿)
明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船舶的执行,由距离船舶停泊港最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级别管辖】
强制执行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书;
(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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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管辖竞合的解决】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执行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执行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的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债权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重复受理执行申请的,应当自发现之次日起五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材料一并移送。
第十六条【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第一份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管辖权的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提级执行,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给该下级人民法院的上级或者同级的另一个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将相关联的案件指定由一个人民法院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执行案件,认为有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的变更不影响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的效力。
第十八条【异地执行与委托执行】
执行法院到异地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配合。
执行法院需要在异地法院辖区办理执行事务的,可以委托该辖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办理。
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执行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受托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后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执行依据
第十九条 【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依照下列执行依据进行: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决定书;
(二)人民法院制作的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制作的有财产执行内容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赔偿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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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另一种观点:删除该项);
(六)人民法院制作的和解协议确认书;
(七)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
(八)公证机构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九)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其他诉讼外调解协议书;
(十)经有关协议认可的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
(十一)经有关协议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支付命令、调解书和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
(十二)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书;
(十三)人民法院依留置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的申请,对留置物、抵押物、质物或涉案建筑物等所作的许可强制执行的裁定;
(十四)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本法规定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附对待给付条件的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确定了履行期限的,在执行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执行。执行依据确定执行债权人应为对待给付的,在执行债权人为对待给付前不得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执行依据解释的主体、程序及限制】
执行依据的内容不清晰、不明确,当事人有争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法院决定,由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机构进行解释。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机构无法进行解释的,由执行法官进行解释。当事人对执行法官的解释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另一种观点:执行依据的内容不清晰、不明确,当事人有争议的,由执行法院裁定解释其文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当事人对前款异议所作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五章 执行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债权人的范围】
除执行依据中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