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财政支出的基本理论
发布时间: 2007-12-2 下午 03:55:31
第一节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和定价
一、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
(一)关于资源最优配置的市场原则是否适用于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的问题,是有关研究公共物品时需要解决的一个前提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一般是通过公共物品的市场需求和供给曲线来得到。
(二)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是确定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规模和财政支出规模的基本依据。一般而言,纯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而不能由市场来提供,这是由市场运行机制和政府运行机制的不同决定的。财政学关心的问题,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与市场提供私人物品之间的恰当组合,以及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所花费的成本和代价,合理地确定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范围和财政支出的规模。为此,需要规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及提供公共物品的政治决策程序,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尽可能减少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
(三)混合物品的特征是兼备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性质,不言而喻,可以采取公共提供方式或市场提供方式,也可以采取混合提供方式。
(四)20世纪80年代以来,财政学有关公共物品理论在许多方面取得了进展,其中尤以公共物品的私人供应问题的讨论最为引人注目。传统理论认为,公共物品特别是纯公共物品领域是公共部门活动的范围,但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研究对此提出了挑战。
二、公共生产
(一)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涉及公共物品的生产方式问题,因为公共物品可以由政府直接组织生产,即所谓公共生产,也可以由私人生产,政府来购买。公共物品的生产方式和提供方式并不是一回事,两者可以形成多种相互交错的组合:有些公共物品是公共提供、公共生产;有些公共物品是公共提供、私人生产;至于公共生产部分收费或私人生产由政府给予补贴的混合物品,则属于公共生产、混合提供或私人生产、混合提供。
(二)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单纯从形式上和数量上追求全面国有化,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在于它的数量和比重的大小,主要表现在它的控制力上,因而国有企业改革不应采取以完全市场化和竞争化为目标的单一模式,而应是分门别类,采取不同形式,分类改革,分别管理。提供公共物品的国有部门和单位,采取国有国营模式;垄断性国有企业宜采取国有国控模式;竞争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宜进行公司制改造;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放开搞活。
三、公共定价
(一)公共定价法的概念
公共定价法是针对政府提供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市场性物品”,通过选择适当的定价方法,合理地确定价格,从而使这些物品和服务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的一种方法。它包括纯公共定价和管制定价两个方面。纯公共定价即政府直接制定自然垄断行业(如能源、通讯、交通等公用事业和煤、石油等基本品行业)的价格;管制定价是指政府规定竞争性管制行业如金融、教育、保健等行业的价格。公共定价法主要适用于成本易于衡量、效益难以计算但可以部分或全部进入市场交易的项目。无论是纯公共定价还是管制定价,都涉及到定价水平和定价体系。
(二)公共定价法的方法
1、平均成本定价法:指政府在保持企业收支平衡的情况下,采取尽可能使经济福利最大化的定价方式。
2、二部定价法:由两种要素构成定价体系,一是与使用量无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