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财政支出法定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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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希克斯、诺斯等通过对经济史的深入研究,认为财政压力是产生社会变革的直接原因,这个观点被概括为“熊彼特-希克斯-诺斯命题”,事实上我们也看到,历史上的治乱循环,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财政压力或财政危机有关。[1]财政乃“国之大事”,关乎“国家经济命脉”。如何确保财源茂盛,防止财政危机及其引致的“治乱循环”,以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历来是各国政府的不懈追求,也是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长期关注的重要问题。[2]财政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长期以来,法学界的研究视角集中在税收(财政收入)领域,对财政支出研究不多,而这为数不多的对财政支出的关注,又多集中于预算法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容易陷入纯技术层面的分析。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很难说孰轻孰重,当前这种厚此薄彼的研究态势,有必要予以改变。
国家为取得财政收入而从私人经济主体受让部分财产,私人财产由此转化为国家财政资金,纳税是私人财产权所附加的社会义务。为了使人民的财产权免受非法侵害,就必须要求税收的课征有法律依据,调整税收关系的税法因此被视为侵权性法律规范而备受重视,关于税收法定主义的研究颇多。[3]而对财政收入的支配和使用是不是要法定化,却被大多数学者所忽略。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课税,同样道理,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随意使用很大程度上由税收收入所构成的财政资金。
自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亦称《国富论》)一书的问世以来,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新矛盾的出现,各种关于财政支出的经济学派和经济理论应运而生。西方古典财政支出理论作为当代西方财政学说的理论渊源,其代表人物是威廉·配弟(1623—1687年)、亚当·斯密(1723—1790年)、大卫·李嘉图(1772—1823年),他们反对国家干预,主张严格限定国家职能范围,认为政府的财政开支要压缩到最低限度;以萨伊(1767—1832年)和马尔萨斯(1766—1834年)为代表的庸俗学派财政支出理论提出“所谓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的论点,进而把效用说成是“服务”,而一切提供服务的活动都是生产,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古典学派关于国家支出属于非生产性消费,并尽力限制其规模的观点,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活动创造“生产”提供了理论根据;瓦格纳(1835—1917年)是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主要代表,也是近代财政学的创建者,主张国家经费属于生产性支出,提出了被后人所称的“瓦格纳法则”,即公共活动特别是国家支出呈现有规律地扩大的趋势;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1883—1948年)于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提出经济危机和失业的根本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而有效需求不足又是由不可移易的三个基本心理规律引起的,即边际消费倾向递减[4]、资本边际效率递减[5]及其流动偏好[6]。因此必须依靠政府干预来提高社会的消费倾向和投资引诱,以扩大社会有效需求,主张实行举债支出以弥补赤字的财政政策,突破了从亚当·斯密以来传统的平衡预算的财政政策;之后,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逊提出了“混合经济理论”, 汉森(1977—1975年)提出“长期停滞理论”,都强调了国家干预的重要性;货币学派的创始人弗里德曼(1912—2006年)反对凯恩斯的观点,他认为政府增加财政支出,如果没有相应地扩大货币供给量,它对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