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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共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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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共9页).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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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案民事(mínshì)判决书
***,***与物权纠纷(jiūfēn)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mínshì)判决书
  (2022)深中法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商住楼栋房产(房产证号5003)复原原二房一厅的构造并返还给原告***;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75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恳求: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其次条为:判决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2022年3月8日起至涉案房产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月2500元计算的租金。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其上诉的理由:原审判项其次条所依据的事实有误,没有公允公正地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1、租赁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应当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爱护。上诉人***在一审向法庭供应一样地段、相像房屋的租赁合同是从房产中介获得,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制止性规定,应当作为定案事实的参考依据;2、市场经济环境下,应当以市场调整为主确定交易价格。涉案房屋的租金同样应当依据市场行情确定,而不是由政府定价,宝安区政府的指导性价格并不具备强制性,且其指导性价格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而上诉人供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恰恰反映了真实的市场行情,因此不应当以宝安区政府的指导性文件为依据作出判决;3、***在初审以及再审一审庭审中也认可,涉案房屋的租金不低于每月1500元。一审判决有关涉案房产的月租金判决明显有失公允,无法补偿***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










  上诉人***恳求:一、恳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由***担当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其上诉的理由:***是涉案房产的合法承租人,依法享有占有、运用房屋的权利。一审法院判令***复原房屋构造、返还给***并支付***租金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首先,***享有涉案房产的合法承租权。***通过与涉案房产的原业主陈志勇签订租期为18年(自2022年4月18日至2027年5月17日)的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承租权。虽然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涉案房产全部权发生了变更情形,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次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的承租权不因涉案房产全部权的变更而歼灭,***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依法享有占有、运用权利。原审法院判令***返还房屋给***,无法律依据。其次,***的租金损失不应由***担当。第三人蒋正委(上一任业主)从原业主陈志勇处购置涉案房产之时或之后应当知道***对该房产享有承租权,蒋正委出售房产给***时依法应将房产的租赁状况告知***,否那么因此给***造成的损失应由蒋正委担当,而不是由上诉人***担当,更何况***是该房产的合法承租人,依法享有占有、运用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付***的租金损失毫无依据。综上所述,***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提出上诉,望贵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恳求辩论称:1、***对涉案房产的合法承租权根本不存在,我方对涉案房产已经取得了合法的全部权,***在重审供应的两份合同是在涉案房产已经转让给本案第三人蒋正委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