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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方法 〔2021修正〕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方法
〔2002年7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48号发布 根据2021年12月21日浙
江省的规定, ,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十八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企业应当根据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 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 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劳开工资.
第二十条 部队复员、退伍到企业的人员,其工资待遇由企业与其协商确定.
企业的工伤人员、退役到企业的体育运发动,其工资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一条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企业可以中止
履行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
劳动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 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
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 除以下情形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企业代扣代缴的;
〔二〕 企业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
〔三〕 其他依法可以扣减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
企业必须根据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 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 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5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
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 标准监督检查程序,依法查处企业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
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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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对克扣、 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
严重的企业,应当在传播媒体上予以公布, 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增强对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
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的制度, 设立专门举报信箱, 公布举报 ,为劳动者举报提供
便利条件.
劳动者发现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及因故拖欠工资而转移财物、
关闭生产场所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 生产经营负责人逃匿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