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一、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点中小学教师执业风险是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于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无视法律, 没有依法履行义务或依法行使权利,导致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具有四个特点:(1) 主体的特定性, 即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 由于没有履行或消极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义务, 导致中小学生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而要承担各种法律责任。(2) 时空的特定性,即风险产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中小学教师承担的法律风险, 是在中小学校园内或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若是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外或非教育教学过程中,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中小学教师执业风险。(3) 风险产生原因的特定性,即中小学教师没有依法履行义务或依法行使权利,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4) 风险性质的特定性,即中小学教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承担的风险是法律风险。二、常见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类型(一) 未尽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引发的法律风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2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 5 条也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应当按照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见, 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学校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38 条、 39 条和 40 条规定可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若学校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最终落实到参与教育教学的教师身上。若教师在执业中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就会构成学校在教育与管理方面的“过错”,学校就会因此承担相应责任,教师也因此承担法律风险。(二) 批评教育学生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教师法》第 7 条可知, “进行教育与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是教师的权利之一。同时, 法律对教师的教育权做了严格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8 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有困难的学生, 应当耐心教育、帮助, 不得歧视, 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该法第 21 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可见, 学校和教师行使教育权应该耐心教育、帮助, 而不能采用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方式。然而,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不少学生受到教师的体罚或变相体罚, 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有的甚至导致学生***。教师也因此承担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从我国《教师法》第 37 条规定可知: 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由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解聘; 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三) 与异性学生交往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 年修订)第3 条规定, 教师要关爱学生, 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 做学生的良师益友。这说明, 教师应该对全体学生进行一视同仁的关心和爱护,要成为全体学生的“良师益友”。然而, 有少数教师却与异性学生交往过“度”, 或与在读学生谈恋爱, 或与在读学生关系暖昧, 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 损害教师的社会形象。不仅如此, 这些教师还可能触犯法律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教师与在读学生谈恋爱, 但如果男教师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生谈恋爱并发生性关系的则照样构成***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 )4号)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 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罪定罪处罚。”已婚教师与在读学生搞暧昧关系, 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4 条规定的“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 若因与学生关系暧昧导致夫妻离婚, 教师还有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四) 未尽保护学生义务引发的法律风险教师负有保护学生的义务。我国《教师法》第 8 条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对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制止或对有害于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