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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 TSG DXXXX-XXXX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工业管道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状况等级和检验周期,可以根据管道风险水平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二)以管道的剩余寿命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并且不得超过9年。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 TSG DXXXX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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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DXXXX-XXX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 TSG D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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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RBI分析后,对于风险等级超过使用单位风险可接受水平的管道,应当分析产生较高风险的原因,采用针对性的检验检测方法降低风险,使风险控制在使用单位可接受范围内。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一)介质对管道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减薄情况异常的;
(二)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1);
(三)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四)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五)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检查的;
(六)检验中对影响安全的其他因素有疑心的。
注1:环境开裂主要包括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等。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种疲劳、高温蠕变等。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不需要),向使用登记部门备案后,可以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办理。
对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制定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在管道全面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全面检验申请。检验机构接到全面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采用与本规则以及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不一致的新检测技术、新评定方法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研究、试验、检测等依据、数据、结果以及其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用。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按照核准范围从事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对定期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注2)。
从事管道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
注2:真实性表示结论、报告以事实为基础,不作假证;准确性表示结论、报告所涉及的检测数据符合相关要求;有效性表示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人员的资格有效,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检验依据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规定,做好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工作安全培训,并且保存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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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检查管理制度,年度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需持有压力管道巡检维护的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六条 年度检查是在管道运行条件下,至少包括管道安全管理情况、管道运行状况和安全保护装置,必要时进行壁厚测定和电阻值测量的检查。
第十七条 管道安全管理情况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齐全有效;
(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竣工图样、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证书以及安装、改造、修理资料等是否完整;
(三)《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是否与实际相符;
(四)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日常维护、运行记录、定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