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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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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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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正文
第一篇: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行水量统一调度。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外,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有相应取水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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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有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取水许可证的核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依法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从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范围内取水的;
(二)从大中型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内取水的;
(三)从大型河流或县市区边界河流取水的;
(四)从县市区边界两侧3公里范围内日取地下水一千立方米以上用于非农业灌溉的;
(五)非农业灌溉日取地表水二万立方米以上或日取地下水三千立方米以上的。 其他情形取水许可证的核发由取水地点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每年12月 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集中供水单位申请年度取水计划要附报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表和新用水户用水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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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提报的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进行核实,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水工程状况及可供水量等,于次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下达其年度取用水计划。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用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
十、四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取水、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取用水计划用水。取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装置,保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应按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取用水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大力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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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推动节水型农业的发展。(山东省节水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火力发电及热电联产企业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一般工业企业水重复利用率应当到70%以上;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其中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
城镇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绿化用水应当减少使用自来水。景观和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 洗浴、游泳、水上娱乐、 洗车业用水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在已接通再生水管网的地区,洗车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省节水办法第二十
二、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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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建筑工地浸泡建筑材料应当使用容器。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以及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