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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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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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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服务指南一、评、调残对象及程序(一)评、调残对象(二)评、调残程序 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调) 残书面申请; 没有单位的,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 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 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评残 10 张、调残 7 张)等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含病历复印件) 。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部位证明( 旧证复印件或原评残审批表、鉴定表) 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 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 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原残疾部位残疾情况鉴定。 3、县(区)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鉴定表》,并在民政部规定的工作日内, 通知本人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区) 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 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 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区) 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退还申请人。 4、评残材料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 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并及时将公示情况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5 、报送评(调)残材料内容为: 评残报送材料 1 、区(市)县民政部门评残请示 1 份; 2 、伤残人员评残(调残)审批表一式 3 份(统一样式附后); 3 、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做出的残情鉴定一式 3 份及检查报告单原件;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县(区) 民政部门的评残正式公函; 5 、本人申请(统一样式); 6 、本人受伤原始证明或原始医疗证明; 7、2 名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统一样式附后); 8、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 10张( 在职人民警察着制服); (照片:审批表 3 张、鉴定表 3 张、底卡 3 张、伤残证 1 张) 9 、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复员退伍军人需另提供证件复印件或复员退伍档案复印件); 10、区(市)县、市编办对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提供的负伤时的行政编制证明;负伤时的公务员登记表 11、公务员、人民警察负伤时所在单位对其公伤认定证明( 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警察负伤时的授予警衔命令)。调残报送材料 1 、区(市)县民政部门调残请示 1 份; 2 、伤残人员评残(调残)审批表一式 3 份(统一样式附后); 3 、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做出的残情鉴定一式 3 份(可先填写一份,再复印两份)及检查报告单原件; 4、伤残证复印件及伤残人员登记卡复印件( 或原评、调残审批表复印件或旧证复印件); 5 、本人申请(统一样式附后); 6 、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 7 张(在职人民警察着制服)。二、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发布机关】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发布日期】 2006 -7- 11 【实施日期】 2006 -7- 11 【文号】民发〔 2006 〕 110 号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 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 含职业病) 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 1-10 级,其中, 1-6 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 植物状态; 2. 极重度智能减退; 3. 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 4. 重度运动障碍; 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 肩、肘、髋、膝关节中 5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