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省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
公布日期:2022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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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
贵阳市建设局网站 | 更新时间:2022-09-15 | 来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四)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方米建筑面积10元。
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工程,应当减缴、免缴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见?减缴免缴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目录?。
减缴、免缴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本方法第五条规定补缴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根据社会开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减缴免缴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目录?可以由省价格、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及减缴、免缴目录。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
第九条 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议书(工程核准报告或者工程备案通知),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上述资料确定的房屋建筑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缴纳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对原房屋建筑进行扩建的,按扩建面积征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申请免缴、减缴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缴、减缴申请,并提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受理减缴、免缴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减缴、免缴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减缴、免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方案拨付。属于根本建设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开展改革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方案拨付。
第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二款,未补缴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使用、管理、监督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三)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经贵州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7月20日批准的?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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