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加强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卫生监督员实行岗前培训、资格考试、上岗聘任、在职培训和日常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市卫生局颁发的卫生监督员证。
第四条市卫生局卫生法规处负责本市卫生监督员的上岗前法制培训、资格考试、上岗聘任以及卫生监督员证的日常管理等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负责本市卫生监督员的在职培训、日常考核等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市卫生局委托承担本市卫生监督员上岗聘任、卫生监督员证的的日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区(县)卫生局负责审核、报送辖区内参加卫生监督员岗前培训、资格考试和上岗聘任的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以及对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员进行在职培训和日常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健全卫生监督员的在职培训和日常考核情况的档案管理,建立卫生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将卫生监督员的在职培训、日常考核、奖惩情况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卫生监督员的信息化管理。
资格考试和聘任程序
第六条本市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
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三)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岗前培训;
(四)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卫生法学基础知识、卫生监督相关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方面。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培训机构承担。
市卫生局负责对培训机构开展的卫生监督员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第九条参加卫生监督员岗前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
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条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并经市卫生局聘任的,方可取得卫生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拟聘任为卫生监督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
(二)拟在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岗位承担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从事与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无关的工作;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的聘任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区(县)卫生局将“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关于同意聘任卫生监督员的请示”、“卫生监督员聘任申请表”、拟聘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于每年6月、12月的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要求的,于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卫生局;材料不齐的,区(县)卫生局应当及时补充材料。
市卫生局应当在收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送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