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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厅专项业务经费支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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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厅专项业务经费支出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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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厅专项业务经费支出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文化厅专项业务经费支出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厅本级专项业务经费支出行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文化厅系统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治理“小金库”工作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业务经费支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业务经费支出内容和原则
1、专项业务经费主要是指为了完成全省文化工作专项任务以及各业务处室特定的业务活动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年初预算和年中追加的用于全省文化建设专项业务资金以及上级部委、相关部门拨付的用于特定业务活动的资金。
2、专项业务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本着勤俭办事业的宗旨,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3、专项业务经费支出主要是开展全省重大文化活动和特定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用于日常人员支出(包括误餐费、加班补助等)和公用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电话费、移动通讯费)支出。
二、业务专项经费核算和支出管理
专项业务经费由厅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各处室不得将上级部
委和相关部门应拨付省文化厅的专项业务经费,擅自拨付其他单位或个人帐户进行核算,一经发现将作为“小金库”予以没收,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专项业务经费支出遵循“无预算则无支出”的核算原则和“一事一报”的请示制度。各处室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制要求,分轻重缓急,安排各自的业务活动和特定的业务活动支出,除特殊事项外,无预算项目不得列支。
三、专项业务经费的支出程序
1、专项业务经费支出的申请。各处室根据年度业务活动需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下月业务活动支出预算计划报厅财务处。于业务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填报《山西省文化厅专项业务经费请示报告卡》(以下简称《请示报告》),简明扼要阐述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费支出的具体项目,同时对具体项目进行详细的预算。
2、专项业务支出项目和预算的审核。厅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和预算要求,由专人对《请示报告》中的预算项目和金额逐项进行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支出建议。
3、厅领导批示。各处室将审核后的《请示报告》报送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厅长批示。
未按上述程序报批的支出项目(除有特殊批示外),厅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各种项目支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前预支、在外赊欠
、记账。
按照大额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 5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必须由承办处室、厅财务处、监察室共同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预算进行论证审核,并报请厅有关会议(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专家论证会等)研究通过。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直文化系统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晋文财函[2009]29号)要求实行政府采购。由专项业务费支出形成的设施设备,按《省直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晋文办发[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