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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青年教师博士学位提升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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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青年教师博士学位提升暂行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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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青年教师博士学位提升暂行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大学青年教师博士学位提升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的学位和学缘结构,全面提升青年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实现我校“十二五”期间师资队伍的跨越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
根据各学院学科特点和师资队伍结构现状,切实可行地制定各学院“十二五”末教学科研一线青年教师队伍博士学位提升目标,以改善全校师资队伍的学历、学缘结构,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实现学校的跨越式发展。
二、学位提升对象:
1966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不具备博士学位且到校工作1年以上的我校一线教学科研岗位在编教师。
三、学位提升目标:
根据学科特点和现状,分别确定各学院学位提升目标,到2015年,原则上各学科1966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教师具有博士学位的目标比例为:
研究型学院 100%;
研究教学型学院 95%;
教学研究型学院 90%;
经学校批准的部分特殊学科点或学院可适当降低比例。
四、实施办法:
鼓励青年教师通过在职培养、脱产委托培养、出国留学等多种方式提升学位。各学院应结合青年教师学术生涯规划及学院学科建设统筹安排,与青年教师签订学位提升计划,明确学位提升的时间和方式,报人事处备案。具体程序为:
1. 2011年9月30日前,属于学位提升对象的青年教师在指导教师和院系的指导下,登陆四川大学人事处主页上的“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个人的学位提升计划,学院网上审核。
,学院将青年教师学位提升计划汇总签字报学校人事处。
《四川大学教职工在职学位提升暂行管理办法》(川大人
[2005]78号)执行。
,属于博士学位提升对象但未攻读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应退出教学科研岗位,并根据其他系列岗位设置情况,重新竞聘转岗。
五、保障措施:
,住房、国家工资、国家及地方补贴享受在职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被录取为本校计划外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减免1/2的培养费。若该生导师和报考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可以免收全部培养费。学校也不再为该生划拨培养费;
本校无博士点的学科,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青年教师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学校同意,在签订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协议后,可在职到国内其它“985”、“211”高校的优势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