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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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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临近再说 2022/5/6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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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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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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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早市、夜市及其他临时摊点的经营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单位及经营者负责;
(六)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七)商场、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八)河流、湖泊、城市水库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
(十)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一)临街商户周围由建筑物产权人和经营者负责;
(十二)无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责任区划定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第十五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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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卖、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等行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及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清排积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区内,有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人有权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建造时的形态、色彩。
第十八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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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顶部、平台、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需要封闭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的,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且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
第二十二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篷(网)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三条 城镇道路及相关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镇主要道路上摆摊设点。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结合、方便市民、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非主要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揽工、宣传、展销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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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广场、公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