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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湿地保护的立法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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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湿地保护的立法比较.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7/3/16 文件大小:1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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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湿地保护的立法比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美湿地保护的立法比较论文导读: 世界上许多湿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大都建立了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例如美国从 20 世纪 60 年代起, 联邦政府和州就已经开始立法保护湿地, 并广泛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关键词:湿地保护,美国,立法比较,可持续发展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 又是宝贵的自然资源, 在自然界和人类生存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具有巨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 保护湿地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进行环境保护的重点。世界上许多湿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大都建立了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例如美国从 20 世纪 60 年代起, 联邦政府和州就已经开始立法保护湿地, 并广泛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本文将在对比研究的基础上, 借鉴美国湿地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 以期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 1 、美国的湿地保护立法实践 美国对湿地的定义美国是世界上率先提出和使用湿地概念的国家。美国湿地的法定定义最早出现在 197 2 年美国工程兵和环保局出台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又名《水清洁法》)中。随后, 美国各州湿地立法也纷纷对湿地的定义和范围作出规定。他们也采取了《清洁水法》中有关湿地的法律概念。但是由于各州的湿地状况、对湿地的保护能力和保护目的各有不同, 因此各州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湿地立法概念作出不同界定,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美国的湿地保护立法体系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的政治体制,在湿地保护立法领域,形成了以美国宪法为基础, 联邦、州和当地政府湿保护法三级效率各异、相互配合的体系。但联邦在湿地保护方面发挥主要的作用,设立了许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湿地保护法律的落实。美国联邦立法体系中涉及湿地保护的法规十分丰富,如: 《鱼类和野生生物协调法》、《河流与港口法》、《流域保护与防治法》、《沿海湿地规划、保护与修复法》、《紧急占用湿地资源法》、《水资源开发法》。联邦湿地法规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各州可以自由地制订和适用自己的湿地法规。目前共有加多个州制订了湿地保护法, 如新罕布什尔州的《湿地填埋和疏浚法》。根据所占有的湿地类型的不同, 各州对湿地采取不同模式的立法形式, 对内陆湿地。 美国湿地保护立法体系具备如下鲜明特点: 立法理念较为科学而完整 1989 年, 美国将“净减少量为零”确立为国家目标, 它是美国湿地保护的立法理念中最为精髓的部分, 该理念不是简单的将湿地保护起来, 而是从宏观上保持湿地的总体数量稳中有升, 将湿地保护的重点放在恢复和重建, 维护和改良湿地上, 充分体现了兼顾保护和开发这两个相互矛盾的需求体。“净减少量为零”的理念, 既可以保证在湿地保护政策下湿地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可以正常进行, 又可以保证湿地资源不会因为生产生活而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对农业活动的规制科学且有效湿地资源的破坏,大部分是由于过度和违法开垦、捕鱼、割草、放牧、伐木等农业活动造成的。但是, 根据《清洁水法》的规定, 正常的农业和渔业活动无需经过工程兵部队审核许可,因而容易在保护与利用湿地资源之间产生矛盾。在 1986 年《粮食安全法》中这一矛盾得到了解决,该法制定的有关“湿地破坏者”的条款规定,自 1985 年 12月 23 日以后在湿地改造成的农田里种植作物的人无权从联邦农业补助项目中获益,即无权获得价格保障、谷物保险、灾难援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