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历史与社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为加强对违纪学生处分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对犯错误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正确执行《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严格按《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本细则供处理违纪学生时参照使用。
第二条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警告处分;
3. 致他人以轻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 致他人以重伤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情节严重使他人致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 预谋策划打架斗殴或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加重二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持械打人者,视造成的后果,处分加重一级或二级;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 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 在处理打架事件中,当事者企图用钱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一级处分。
凡打架斗殴,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第三条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 偷看、抄袭邻座学生(有意移动答案让邻座扫视、抄袭的通同作弊者)、口头交谈、交换纸条、使用暗号或使用计算器存贮数据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资料夹带进考场构成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要求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 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或屡犯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 属于其它作弊情节者,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对无故旷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者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擅自不上课一学期内累计达16学时(或连续4天)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4学时(或连续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2学时(或连续8天)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0学时(或连续1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50学时(或连续12天)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连续天数中扣除规定的节假日)。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小时计算。
2. 因旷课受记过处分后继续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偷窃、抢劫、诈骗、冒领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 有偷窃、抢劫、诈骗、冒领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3. 作案价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4. 作案价值2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 多次作案(包括小偷小摸行为)者,加重二级处分;
7. 偷盗、拆窃他人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