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同济大学关于“人才派遣”用工方式的实施细则(重新修订)
 (2006年12月7日经主管校长同意)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同济大学实施“人才派遣”用工方式的暂行办法》(同人[2005]528号)文件精神,在《同济大学关于“人才派遣”用工方式的实施细则》(同人[2006]A15号)试运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实施细则。
一、“人才派遣”的含义
1、“人才派遣”是指劳动关系在人才派遣机构(即地方人才公司)、工作岗位在用人单位的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被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在人才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被派遣人员建立的是岗位工作关系。
2、被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供职,由地方人才公司为其提供相关的劳动人事保障。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并行使岗位工作管理,包括用工期满后决定被派遣人员的留用或退回。
二、“人才派遣”的岗位
各单位管理辅助和教学辅助岗位的新进人员均实施“人才派遣”用工方式。但充实省、部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台岗位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新进人员,特殊岗位的新进人员以及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除外。
三、“人才派遣”的责任单位
学校人事处为“人才派遣”工作的责任单位,学校人才中心为协助单位。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上海东凌国际人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公司)签订人才派遣合作协议,委托东凌公司负责办理我校“人才派遣”事宜。
四、“人才派遣”的办理程序
1、各单位为充实管理辅助或教学辅助岗位的人员而选用应届毕业生或招聘非应届毕业生,由用人部门向人事处提出报告。
2、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用人部门到学校人才中心领取《同济大学人才派遣用工申请表》,并进行招聘工作。用人部门可自行招聘或委托东凌公司招聘合适的人员。不论何种方式招聘的人员,其人事和劳动保障关系均在东凌公司。
3、用人部门组织对应聘者面试,确定人选。将确定的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交学校人才中心。
4、校人才中心对拟聘用人选审核后,校人才中心向东凌公司发出“岗位增员通知书”及由用人部门提供的“岗位责任书”。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1)被聘用人员属上海市户籍的应届毕业生或历届毕业生与东凌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历届毕业生只签订劳动合同)。
(2)被聘用人员属非本市户籍的应届毕业生或历届毕业生,在与东凌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应届毕业生)或劳动合同(历届毕业生)后,由东凌公司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3)被聘人员办妥上述手续后,到东凌公司报到、接受“岗位责任书”并办理派遣手续。
5、被派遣人员与东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为一年一签。第一次签订合同时,须设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若一方发现有工作不合适或不适应情况,用人部门或被派遣人员随时可用书面报告通知学校人才中心中止派遣,由学校人才中心向东凌公司发出减员通知书。
6、用人部门对被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负有人员管理责任,必须根据东凌公司的要求,对被派遣人员作出考核和鉴定意见。
7、用人部门和被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继续聘用和接受聘用,或终止聘用和不接受聘用,或在合同期未满终止聘用和不接受聘用,均须提前40天提出书面报告交学校人才中心,由学校人才中心向东凌公司发出通知书。  
五、被派遣人员的待遇
    被聘用的派遣人员为学校非在编人员。学校依照被派遣人员与东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