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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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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2 -
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
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
与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互相从属、同属或控股等关系的;
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情况。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应当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等内容。所有考核结果纳入对承检机构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省局不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并予以通报。考核内容包括:
合格样品复核:从已检合格样品的备样中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抽取,并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测;
盲样测试考核:省局组织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关的盲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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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局组织检查组对承检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报告(纸质版)与现场检查表格等资料一并报送省局食品抽检处。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过程、总体评价、存在问题、相关证据,提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省局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省局定期对承检机构开展日常考核并予以通报。考核内容包括:
按照计划和合同的安排以及省局要求,抽样检验任务完成情况;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问题发现率;
复检、异议的受理、审核与答复;
(四)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省局依据考核管理结果对承检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通报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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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当年度抽样检验工作考核情况将作为省局安排抽样检验任务的重要参考。
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局在考核中发现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资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通过省局组织的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日常工作质量考核,但仍存在其他影响抽样检验质量问题的;
承检机构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错误较多的;
(三)其它未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该机构主要负责人:
承检机构出现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省局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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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承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
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问题发现率排最后一名的;
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送检验结论等抽样检验信息的;
未按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
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的;
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告的;
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对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
应主动报告但未主动报告或申请回避,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十)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十一)其它未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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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检查的;
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盲样测试考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盲样测试考核的;
未通过省局组织的合格样品复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合格样品复核的;
未通过省局组织的数据抽查的;
未通过省局组织的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的;
未经允许,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交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的;
承检机构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省局认可的;
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的;
拒绝、阻挠、逃避省局食品抽检处检查考核的;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排最后一名,且与排其前一位的承检机构分数相差五分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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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经复检被推翻三次及以上的;
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被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整改后现场复查仍未通过的;
其他需要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不再委托其承担省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由认证检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