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郴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郴州市教师职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郴教职办[ 2012 ] 1号
2012年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
各县市区职改办、教育局,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提高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科学性与准确度,促进职评工作,推动全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2012年全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情操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3、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教育教学效果好。
4、任现职达到规定年限(破格申报者除外)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一个“优秀”等级。
二、具体要求
5、学历要求。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中学教师申报中级及以上职务分别须具备专科、本科及以上学历;受国务院、教育部表彰的优秀教师以及在乡镇村小连续任教满25年且现在仍然在村小任教的教师达到国家规定学历即可。
6、工作经历。在城区(含县城)中小学任教的教师(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和幼儿园教师除外)申报中级及以上职务,须有在农村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从2013年始,须有2年以上)经历。
市直中小学校的教师必须完成学校组织并报市教育局批准认可的连续1年以上(从2013年始,须有2年以上)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具体方案由学校拟定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执行。
7、论文要求。提交任现职期内且反映所申报学科内容的论文。刊物上;获奖论文的认定:论文评审的主体必须为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与及教育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⑴“三教”人员申报中高教师职务的,须有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二等奖以上,下同)论文2篇(限任现职期内,下同)以上;
⑵其他人员申报中高和“三教”人员申报中级教师职务的须有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的论文1篇以上;
⑶高级中学的教师申报中级教师职务的须有市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的论文1篇以上;
⑷初级中学、乡镇中心小学和县城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级职务的须有在县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的论文1篇以上;
⑸其他小学(幼儿园)教师不作发表或获奖论文要求,但须提供教育教学方面的经验总结材料。
8、继续教育。参评教师必须完成相应的学习培训任务。
⑴担任中小学、幼儿园行政职务(含副校长、副园长)1年以上,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⑵按照省教育厅湘教发[2011]61号、省人社厅湘人社函[2012]212号、市人社局郴人社发[2012]93号、市教育局郴教发[2012]5号文件规定,申报教师职务的中小学教师应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并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由省人民政府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和省教育厅监制《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中小学教师2011年度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分(2013年始,教师年度培训学分不得少于72学分)。
⑶非信息技术专业毕业人员的计算机要求按原省人事厅湘人发[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