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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8mwndw7 2017/3/24 文件大小:1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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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保险温馨提示(一) 开发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 2001 】80号)以及《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开发【2008 】62号)文件精神,按照 2008 年7月1日起开发区医疗保险与天津市并轨的要求,结合开发区目前没有医疗保险卡的特点,现将有关业务变更办理细则提示如下: 一、住院登记 1、提供材料: (1)《医疗保险证》原件; (2)《住院证》(需加盖医院医保专用章) ; (3)上次住院未与结算中心结算的,需提供住院费用证明(注明上次住院发生金额、自费、增负、拒付金额、申报金额,并盖医院医保专用章) ; (4)外伤住院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外伤详细经过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时间(1)普通住院当日或住院前 2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登记。(特殊情况限 5 日内补办,超 5日不再补办) (2)海河医院、结核病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铁路结核防治疗养院的传染病患者由专科医院直接与分中心联系登记。市内住院登记办理地点:河西区解放南路 256 号泰达大厦 1607 室。特别提示:由分中心开具的《住院资格确认书》需于开具当日交至所住医院医保科。 3、政策说明(1)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一级医院为在职 90%、退休 95%、建国前老工人 97%;二、三级医院为在职 85% 、退休 90% 、建国前老工人和市级以上退休劳模 95% ); (2)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2008 年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 800 元、110 0 元、1700 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2008 年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 270 元、 350 元、 500 元; (3)上次住院交费不足起付标准,下次住院要将上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补齐并与本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4)住院治疗的结算期一次最长为 90天。不足 90天的按实际天数结算。超过 90天,应办理一次出院手续,从第 91天,即视为第二次住院,参保人员须重新办理住院手续; (5)报销方法:已办理资格确认书的住院人员由市医疗结算中心与医院进行结算。二、门诊特殊病登记自2008 年7月1日起,新患门特病种参保人员及新参加社会保险并患有门特病种参保人员, 在开出诊断证明 20日个工作日内(异地安置人员 2个月内), 由单位经办人到分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提供材料(1)由门特病联网登记诊断医院开具的《门特登记审批表》; (2)近期就诊记录及检查结果的复印件; (3)《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政策说明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登记前一个月的确诊本次门特病所做的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可以按门特有关规定报销,其它未办理门特登记前的门特费用只能从门(急)诊大额补助按规定报销。三、异地就医登记自2008 年7月1日起,凡本年度内已办理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人员登记的参保人员需重新办理异地登记手续。 1、提供材料(1)《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天津市基本医疗异地安置人员登记名册》(津社保医支字 15号表); (3)《天津市基本医疗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 16号表)(需盖地市级以上社保章,县级社保为统筹单位的需有文字说明,盖县级社保章,无社保地区要医院章); (4)在异地亲属处居住半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尚需备: ①异地亲属的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