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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实践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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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实践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问题研究.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产法律实践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现行立法并未明定可以由担保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 务,有关理论阐释大相径庭,植根于现行规则,可以看到两种相互对立 的文本解读。个案操作也各有不同,常见的做法是可以由担保财产清 偿破 务人财产本身也是一个内涵和外延极为丰富的概念 ,比如债务人财产 是否包含被设定了担保的财产,抑或仅指无担保财产。早在民国年间, 就有学者研究指出,破产财团通常分为两种:一般财团与特别财团。前
者以债务人供普通债权总担保之一切财产构成之,而后者则以债务人 已设有抵押权职权之特定财产组织之。由此不同财团所生之费用债务 (财团费用及财团债务),立法例有明定应由各该财团各负偿还之责; 唯不能确定其属于某种财团时,则推定其属于一般财团。堪称精密。 未始不堪为我破产法解释上之一助也。此说显然将担保财产也包含在 债务人财产之中。
第三,关于优先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内部优先和外部优 先,内部优先指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间的优先顺序 ,外部优先 指的是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与清偿其他债权的优先顺序,本文集 中讨论后者。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结合前述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优先于职工债权、 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应属无疑,然而,能否优先于担保债权依然存疑。
由此可见,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几项核心内容均涉及担保 债权、担保债权人及其优先性。能否由担保财产来优先清偿已经发生 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已经成为破产法理论和实践中不得不直面的 一个难题。一方面,具备物权性质的优先受偿权似乎不容侵犯;另一方 面,相关主体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也应该得到保障,否则程序无法 启动和推进。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语焉不详,理论阐释和实务操作大相 径庭。下文拟在分析对立观点并吸收其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尝试提出 有利于实务操作且兼具正当性的解决路径分类法 ,并在此基础
上提出对我国未来修法的初步建议。
二、对现行规则的两种解读
对于破产法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所应该获得的清偿 ,《企业破 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然而本条款规 定的债务人财产是否包含债务人所有但是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换言
之,能否据此得出可以由担保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结 论?
肯定性观点的主张者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二)》)第三条第一款已规定,无论担保财产 还是非担保财产,均应为债务人财产,据此并结合《企业破产法》第一 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当然可以由属于债务人财产 的担保财产随时清偿,而随时清偿即具有优先效力之意。
否定性观点的主张者则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 偿的权利。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也优先于破 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据此解释《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则不 能得出可以由担保财产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结论。在实务操
作中,两个司法解释的条文往往成为否定性观点的依据:其一,《最高 人民法院执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 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 知》)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于企业破产案件中因按照正常清偿 顺序无法实现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职工的其他权益不得优先于 担保物权人受偿。其二,《破产法规定(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债 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
,在 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对本款 的反面解释即为有担保债权未实现或消灭之前,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 用、共益债务。这恐怕是否定性观点最有力的司法解释层面的依据。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三条, 这两条表明最高司法机关的态度是,通常情况下不能由担保财产清偿 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一的管理人报酬,在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 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特定情况下 ,才有权向财 产的担保权人收取比例适当的报酬
由此可见,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能否由担保财产清偿,以及 其与担保债权的优先性冲突问题,两种关于立法的解释性观点直接对 立,且似乎都能找到一些支撑的实定法依据。
三、两种对立观点的展示及其评析
(一)两种对立的观点
立法层面的模糊、冲突加剧了理解上的分歧。对于《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