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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也称为债务人财产,是指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安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卖人的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恳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一样,也不管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者条件,均可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抵消权的行使应符合必须条件: 第一,破产债权人用于抵消的债权债务均须成立于破产受理之前,债权应经过申报确认。其次,抵消必需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不得主动主见债务抵消。第三,抵消权必需在破产清算安排之前行使,以免延误破产程序进展。第四,附条件的债权进展破产抵消要受到必须的限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确定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缘由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确定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缘由而取得债权除外。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当进展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安排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酬报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当进展而发生的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恳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接着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酬报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遵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 〕,管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 放弃债权的B. 为躲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C.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应财产担保的D. 虚构债务或者成认不真实的债务的E.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答案:ACE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下行为,管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