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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常用版本(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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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常用版本(3)


(十二) 批准并授予名誉董事、名誉监事、名誉员工等荣誉称号,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常用版本(3)


(十二) 批准并授予名誉董事、名誉监事、名誉员工等荣誉称号,以表彰对公司开展做出突出奉献者;
(十三) 拟订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九条 换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增补或者改选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增补或者改选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条 董事局设董事局主席一人,执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由董事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产生。
第四十二条 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局主席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总裁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会议提前通知应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条 董事局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托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托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 董事局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办。董事局在表决时,每个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在争议双方表决相持不下时,董事局主席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董事局在对第三十条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项内容做出决议时,须由全体董事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通过;其他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董事局会议在探讨、表决与某董事有干脆利害关系的议案时,该董事应主动回避。但在计算出席董事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人。
应当回避的董事未主动回避时,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议。该董事对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议持有异议时,由董事局表决确定。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