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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
1公开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1、被判处刑罚或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而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2、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3、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4、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5、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6、利用网络对同学、老师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无依据、不负责任地散播谣言,给学校名誉带来损失者的。
第五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一次价值200元以上(含2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多次作案的(一年内两次以上),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勒令退学处分。
5、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者同等处分。
第六条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300元以上(含300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绐予留校察看处分。
8、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9、同学间打架,跟随起哄、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0、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2、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该或酒后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