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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广东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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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广工大规字〔200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招标及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广东省有关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和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符合当年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按广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上报执行;建筑(维修)工程的采购由基建处负责按广东省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属以下规定情形之一且符合学校规定招标范围和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本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一)采购总金额在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
(二)经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
(三)采购货物及服务在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
(四)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包括接受的赞助费、捐赠款、横向科研经费、引资款等;
(五)以出让经营期而进行的合作投资或服务采购。
第五条招标采购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
第六条采购当年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且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及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供货办法等)。
第八条凡采购当年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的计算机等日常办公设备及用品,必须按照政府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协议供货办法。在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自行选择协议供货商进行采购。各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物品。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物品的,由使用单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协议供货商名单、营业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刊登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采购平台()。我校协议供货采购合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政府协议采购供货商签订,并按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要求,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将协议采购的执行情况按季度汇总报送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凡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将采购计划和用户需求书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报送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条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建筑(维修)工程由基建处根据有关规定交由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政府协议供货范围、协议供货商名单,以当年省政府有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章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凡我校新建、扩建、改建、装(维)修工程、货物、设备、服务等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及下列范围和标准的,均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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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货物等的采购;
、信息网络、供电工程设备的采购;
4. 校区维修工程(以校区年度维修计划内项目统揽为一个招标项目)。
(二)货物采购
各部门购买设备、家具、图书、教材、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学生用品等批量或单台(件)超过5万元的采购。
(三)服务采购
、勘查、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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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平台及其维护保养的采购;
5. 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商业性贷款或融资等的采购。
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在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计划中列明的同性质、同类型且符合招标范围和标准的项目应尽量集中采购,不得故意分拆或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基建、维修及后勤保障、服务性等项目招标采购的组织管理分别由基建处和总务处负责;教学科研设备招标采购的组织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其他项目招标采购的组织管理除学校另行委托的部门外,一般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
第十五条凡进行招标采购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