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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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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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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小组:黄宇、廖海运、潘求琦、虞正君、陈家乐、张进枝、韦钦仁、黄子弘、李叔齐、毛雪莲、赵冬梅、于菁
案例一:昆明市环保局诉昆明三农公司及羊甫公司
原告:昆明市环境爱护局
被告一: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
被告二:子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小组:黄宇、廖海运、潘求琦、虞正君、陈家乐、张进枝、韦钦仁、黄子弘、李叔齐、毛雪莲、赵冬梅、于菁
案例一:昆明市环保局诉昆明三农公司及羊甫公司
原告:昆明市环境爱护局
被告一: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
被告二: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
诉讼恳求:;,。;。
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二被告自2008年6月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状况下,接连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质于2009年11月初起先出现发黑发臭现象,致使长期以来依靠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明该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峻超标。污染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经过相关行政调查程序,赐予被告三农公司责令停止生猪养殖,罚款50万元的行政惩罚。2010年2月27日至3月3日,该畜牧小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导致该片区环境再次受到污染。
大前提:《环境爱护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需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运用。
小前提:昆明两公司违法排放污水造成损害事实
结论:昆明两公司应当依法担当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并停止排污
原告主体适格问题
从今案中不难看出,该地法院承认了国家环境行政机关(环保局)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地位。不行否认,环境行政机关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中有其自身的优势,例如它在日常职务活动中会获知大量环境损害信息,举证可更快速、便利、有效,诉讼的胜算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地的原告范围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里的“机关”说明为:检察院和行政机关。江伟教授认为,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限制为地、市以上的行政机关为宜。这也是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影响范围、标的和涉及人数有关。同时公益诉讼级别管辖以中级法院为宜。(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六版 P158)
环境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安排—举证责任倒置
1.《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担当举证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66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担当责任或者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