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堤围防护费堤围防护费概念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是为加强北江大堤及本市防洪工程的加固、维修和管理等建设资金的筹集而开征的一种规费( 旧称“防洪费”)。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义务人对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 其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具体包括: (1 )凡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队、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企业, 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均为堤防费的纳费义务人。(2)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或业务收入, 如属应税(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简称“三税”) 的收入, 应按规定缴纳堤防费。(3 )除上述列举单位外,其他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单位,也属堤防费的征收范围。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如下: </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堤围防护费) 业户类型计税依据征收标准批准文号执行时间备注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按营业(销售)总额 ‰粤价[2001]6 9号 200 1年4月1日务等企业发电企业(供电企业) 按年电力总产值(按年售电收入总额) ‰粤价[2001]6 9号 200 2年7月1日输变电工程不征收堤围防护费粤价[2002]9 9号 200 2年7月1日穗地税发[2004]29 号文第一条规定,不征收堤防费的“输变电工程”仅指已建成投产, 作为供电中间环节发挥效益的输变电工程, 不包括承揽输变电工程的施工企业。因此, 输变电工程施工企业应等同建筑施工企业, 按当年营业总额的 ‰计缴堤防费。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 ‰粤价[2002]9 9号 200 2年7月1日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 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按当期业务收入(按当期保险费收入) ‰粤价[2002]9 9号 200 2年7月1日穗从事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 ‰穗府[1990]8 8号 199 0年1月1日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应参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流转税的计税粤价[2001]6 9号 200 1年4月1日营业额依率计征堤防费, 但年缴费额低于二十元的, 要按二十元征收。外贸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 ‰穗地税函[2002]2 4号 200 2年1月1日 1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并在该证书“企业类型”一栏中界定为“外贸企业”、“商业物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