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docx

格式:docx   大小:18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1660287**** 2022/5/16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 责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违法情形且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 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河湖保护管 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该行政主管部门主要 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在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中,公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4 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北 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以下统称河湖)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河湖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保护 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湖的规划、建设、治理应当维护古都风貌,与首都城乡整体环 境相协调。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 领导,将河湖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河湖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并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的补偿制 度。
第五条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本市与相关省市建立健全河湖 保护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的统筹协调。
第六条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 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河湖保护管理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 纳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 内容。
第七条 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的管理体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重要水 系设置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履行监督 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责,统筹协调流域内的河湖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 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 管理人员,落实河湖管护责任。街道办事处按照管辖权限做好河湖保 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湖治理、养护、保护管理标准、 规范和规程,建立河湖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对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完善监测预警管理制度,组织水文机构对河湖水量、水 质定期进行监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履行河湖保护 管理的执法职责。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规划、市政市容、园林 绿化、农业、国土资源、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物、文 化、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公园、能源、电力、旅游、院校等单位管理的湖泊,由其 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河湖管护责任,并报水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管理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 用,提高河湖保护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湖保护宣传 教育,增强公民河湖环境保护的意识,引导公众和村、社区以及其他 社会组织参与河湖保护管理的有关活动。
对保护河湖水环境、水工程、水文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 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 划以及相关要求,编制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重要水系 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和 所处水系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编制本区、 县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县 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编制本乡、镇河湖治理及 保护管理规划,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防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