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5
文档名称: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页数:1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12 年7月 27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 2 年 10月1 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 年7月 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三章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河湖水环境保护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保持河湖水域面积,改善水生态和水环境, 保障河湖防洪、供水功能, 维护河湖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以下统称河湖)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河湖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河湖的规划、建设、治理应当维护古都风貌, 与首都城乡整体环境相协调。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将河湖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证河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 并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的补偿制度。第五条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本市与相关省市建立健全河湖保护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的统筹协调。第六条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河湖保护管理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 纳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本市河湖保护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重要水系设置流域管理机构, 在管辖范围内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责,统筹协调流域内的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 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管理人员, 落实河湖管护责任。街道办事处按照管辖权限做好河湖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湖治理、养护、保护管理标准、规范和规程, 建立河湖保护监督管理体系, 对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完善监测预警管理制度, 组织水文机构对河湖水量、水质定期进行监测,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规范执法行为, 履行河湖保护管理的执法职责。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规划、市政市容、园林绿化、农业、国土资源、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物、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九条公园、能源、电力、旅游、院校等单位管理的湖泊,由其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确定管理人员, 落实河湖管护责任, 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管理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河湖保护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湖保护宣传教育, 增强公民河湖环境保护的意识, 引导公众和村、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河湖保护管理的有关活动。对保护河湖水环境、水工程、水文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以及相关要求, 编制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重要水系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和所处水系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编制本区、县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编制本乡、镇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防洪标准及除涝、排水要求, 河湖开发利用原则、水功能区划及水质保护目标, 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任务、措施和实施方案, 限制或者禁止开发、利用的项目等内容。第十三条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结合城乡发展的需要, 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 兴利与除害相结合, 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兼顾水资源保护、水生态恢复、水文化保护及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河湖综合效益。第十四条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河流域综合规划, 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