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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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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22)京知民终字第86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22)京知民终字第86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国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879号B4楼。
法定代表人汪慰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伟国,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海民(知)初字第2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国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国信公司)一审诉称:我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憨豆先生》系列动画片(以下简称涉案动画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发现爱奇艺公司在其经营的爱奇艺网站对涉案动画片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爱奇艺公司:1、停止侵权;2、,维权的合理费用12370元。


民事判决书
(2022)京知民终字第86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