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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民营及中小企业互相采购奖励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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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民营及中小企业互相采购奖励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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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民营及中小企业互相采购奖励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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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民营及中小企业互相采购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1 / 7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民营及中小企业互相采购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工业企业,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第三条 申请细则施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从获得奖励的本年起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章  产业联动发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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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鼓励企业互相采购产品,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首年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当年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其当年购买总额的2%给予奖励。
(2)第二、三年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当年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累计金额比上一年度享受奖励的购买金额增加300万元以上,按照其当年购买总额比上一年对的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
第五条 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企业、卖方企业在购买当年的工商注册关系和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且至少其中一方须为本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工业企业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的当年购买总额的95%以上须用于企业自身再生产;
(3)除工业企业以外的企业购买每家工业企业自身生产的产品须占购买该工业企业总额的95%以上;
(4)买方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
第六条 每家买方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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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购买金额的计算包括产品(及其附加服务)、商品,购买本区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须占产品及其附加服务累计金额95%以上。购买金额(不含税)的计算全年累计,不限于同一时间、同一产品或购买于同一公司。
第八条 同一法人代表企业、有直接控股关系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购买电、水、蒸汽、燃气、燃汽油等公共生产资源和特种气体等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 2018 年、2019年、2020 年。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本细则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本细则中的“以上”、“封顶”、“不超过”均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