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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学理论
一、引言
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公正责任均属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讨论范畴。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2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学理论
一、引言
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公正责任均属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讨论范畴。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然而,由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的偏差和传统观念的作祟,使得它每进展一步,都要伴随激烈的争议。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范围愈来愈广泛,新《合同法》的颁布更为此问题做出定论。正由于如此,我们的探讨和讨论才是具有意义。①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
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缘由有关的人担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依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依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急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殊加重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急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担当责任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状况,详细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爱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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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别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担当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供应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供应证据,即使供应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担当责任。③
四、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
(一)、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便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高度危急作业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力量或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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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