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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刑法
一.正值防卫的概念
正值防卫属于正值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值防卫,不负刑事责2
论正当防卫刑法
一.正值防卫的概念
正值防卫属于正值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值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值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解危害性行为”、“排解违法性行为”或者“排解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值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值防卫的成立条件
为避开正值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值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值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时间条件。正值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头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1)对不法侵害的开头,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头。
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头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值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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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面临危急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头应当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急。详细包括两种状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患病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患病不法侵害。
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头,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逼已非常明显,不实行正值防卫就会马上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头。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值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详细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急状态尚在连续中,但是有些状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急状态尚在连续中,但正值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解,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值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行能连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准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头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
(二)限度条件。指正值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
1.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值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
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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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需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