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11)刑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18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11)刑法.docx

上传人:麒麟才子 2022/5/17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11)刑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11)刑法
其二,关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死刑设置问题,我国亦有学者列举出了应当予以废止的一些理由:首先,犯罪分子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无非是为了获得文物,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规定死刑,其2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11)刑法
其二,关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死刑设置问题,我国亦有学者列举出了应当予以废止的一些理由:首先,犯罪分子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无非是为了获得文物,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规定死刑,其刑罚标准明显不统一。其次,行为人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时,当然可能给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造成破坏,使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止是对文物全部权的侵害,同时也包括对文物本身的破坏,但尽管如此,破坏文物并不足以构成死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损毁国家爱护的宝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也只是判处有期徒刑,所以,行为即使在盗掘的过程中对古文化遗址或者古墓葬造成了肯定的损毁,也不应当判处死刑。而且从实践中看,盗掘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不肯定必定对盗掘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造成损毁。再次,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爱护,主要依靠严格执行文物爱护法规,提高文物爱护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全民族的文物爱护意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重经济和财产性质的惩处方法,而不能希望死刑。28我们同意这种熟悉,即认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死刑设置应当废止,相应地,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死刑也没有必要存在。
其三,取消组织他人***罪和强迫他人***罪的死刑。首先,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及公民的性自主权,明显,这种权利根本不能同国家平安、公共平安及公民的生命权利相提并论。其次,从危害行为看,组织、强迫他人***的行为,其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也不能同爆炸、放火、有意***等犯罪行为等量齐观,造成的危害也比上述诸罪的危害小得多。再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人们对性权利熟悉的深化和客观,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将会变小,再把这种犯罪看得很严峻,未免脱离实际。因此,惩治这类犯罪,最有效的方法是强化适用财产刑,由于这类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通过对其适用自由刑和财产刑,就足以惩治,也足以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另外,对这类犯罪的预防,最终靠公安机关加强对消遣、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只有严格管理,才是治理犯罪之本。29
2
其四,对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我国刑法学界绝大多数人认为,应当保留对这两种犯罪的死刑设置。在我们看来,这两种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由这一性质所打算,它们本身不行能成为极其严峻之罪,只有那些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致人死亡且在主观上出于有意时,才属于极其严峻之罪,从而才可以有意***罪适用死刑,对那些不包括有意***内容的上述四种犯罪不应动用死刑。易言之,在上述两种犯罪中,死刑只应对那些包含着有意***成分者适用。也就是说,这两种犯罪由于其行为本身所带有的暴力性质,其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有可能致人死亡甚至行为人本身即是实行有意***的行为方式来越狱和劫狱的,因此,不能排解死刑的适用。至于如何设置并适用死刑,在立法上有以下两种模式可供选择:其一,以有意***罪定性并适用死刑,即对那些在犯罪过程中致人死亡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有意的,以有意***罪处行为人以死刑。对于没有造成他人死亡或者虽然造成他人死亡但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