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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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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zhangshus 2022/5/18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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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治理方法
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治理方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增强城乡规划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展规划限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限制线的,应当根据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限制线.
第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在规划预留的集体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询国土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依据限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选址意见、核定用地规模,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后一年内取得国土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续一次,,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失效.
第十一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实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工程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实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
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实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因以下情形造成建设工程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一〕城乡规划修改;
〔二〕市政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需要;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不得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限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限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工程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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