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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案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探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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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案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探索.doc

上传人:林之孝 2022/5/2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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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案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探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涉军案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探索
黄 勇 高振礼 【摘要】在不违背司法公平的前提下,适当地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是当今各级法院审理涉军案件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当前地方法院审理涉军案件面临“双方不满意,两头不落好”的困境,选任预备役人员的措施化解双方疑虑、争得信任,则容易陷入两头皆不落好的尴尬境地。

选任预备役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是摆脱审理困境的有效途径

为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法院积极应对形势任务需求,解决审理涉军案件所面临的难题,我国各地法院做了一系列探索,主要就是设立“涉军案件合议庭”、成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协调中心”和实行军人陪审员制度三种途径,其中最有效的是实行军人陪审员制度。
这些探索,对于保障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从政策和法律法规来看,对于现役军人能否作为陪审员,我国各部门、各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最高法院政治部有现役军人不宜直接作为案件陪审员的规定。2006年7月5号通过的《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但是,2009年8月1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军维权案件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则规定“邀请现役军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从事实上来看,法院所在地,有的有驻军,有的没有。有驻军地方的法院,自然具备“邀请现役军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客观条件;但无驻军地方的法院,显然难以做到。现役军人工作繁忙,担任人民陪审员难免会影响其本职工作。再者,现役军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也难免会对纠纷的另一方产生强烈的心理冲击,使其感到受到了不公正对待。
鉴于此,笔者建议:涉军案件人民陪审员,应主要从预备役人员这些具有一定军事背景的人员中选任。这是在充分考虑了涉军案件的特有属性、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和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素质的基础上,提出的应对当前涉军案件的一项机制性创新思路。其具体理由如下:
预备役人员是受过系统的军事训练和培训过的人,虽目前不一定在从事军事工作,但如有战事需要,便可穿上军装上战场。预备役人员主要由复员和转业军人组成,但也包括地方厂矿的民兵,虽然大多数已经不直接从事军事工作,但毕竟服过现役或参加过系统军事训练,了解军人、军属、军队的需求和心态,具有丰富的军事知识。经过适当的法律知识、审判技能培训后,由他们担任涉军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有望在以下几个方面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一,预备役陪审员具有浓厚的军人情结,跟军人军属军队心理亲近,具有积极主动维护军队、军人和军属合法权益的主观愿望。预备役人员有军旅生活的经验,了解军旅生活的危险性、艰苦性和军人巨大的贡献,为军队、军人、军属做点实事,是其共同的心愿。当军队、军人、军属与他人产生纠纷时,不乐见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由他们担任人民陪审员会自觉维护军队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第二,预备役陪审员自身并非军人,与涉军案件的另一方社会地位平等,不会明显引起其心理上的抵触,有利于消除其不公平之感和怨恨情绪。同时,预备役军人自身的另一重社会角色(如公务员、职工、农民、个体业主等)又能帮助他们与涉军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建立起顺畅的沟通渠道,为案件的解决创造基础条件。
第三,预备役陪审员军事知识丰富,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