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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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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妇女权益保护法讲座
妇女权益保护法讲座
大家好:
  今天非常荣幸受邀到这里和在座的各位一起就妇女在生活、工作、学****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其实自从接受这个任务起我就一直非常紧张,因为说实话我对妇女工作一点都不了解,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家庭暴
力行为不仅危害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家庭稳定,而且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每个家庭的稳定才有社会的稳定。反家庭暴力势在必行,社会各界应高度关注,共同制止家庭暴力。 在此作为妇女工作第一线的我们能做些什么呢?
  简单的说就是如果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可以采取如下办法: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解劝阻,也可以上访信访部门。
  向妇联组织投诉,通过妇联组织的协调、督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拨打110,请求公安机关制止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依据受害妇女的申请,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采取劝阻制止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予以制止;根据受害妇女的请求,对构成治安违法的家庭暴力施暴人予以治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对投诉案件,公安机关在接报受理后移交人民法院。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是受害妇女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最有力的手段和途径。人民法院对受害人自述的或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妇女作为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时,由于施暴人的犯罪行为遭受财产损失,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应当依法维护受害妇女,施暴或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其实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家庭暴力是发生在一个特殊环境内的暴力行为,执法部门、社会群体、周围邻居未得到当事人请求,不可以擅自进入其住宅,也就不能解救当事人。因此,当事人要增强自
我保护意识显得特别重要。当出现暴力行为时,受害方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周围邻居请求援助,任何人、任何组织听到受害人的援助请求时都有义务制止暴力行为。施暴者经有关部门教育后没有悔改,受害人就应当考虑这样的婚姻关系是否再继续存在下去,不要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时再考虑解除婚姻关系。俗话讲“长痛不如短痛”。
  二、好了,在我们反对完家庭暴力,让我们把焦点转向妇女财产问题,我国民法上有句经典的话叫做无财产即无人格,人之所以称之为人,也就是因为他有人格,有尊严,可想而知,财产对我们是多么的重要。具体到我们妇女,那就是
重中之重了。我不否认现在有的男人都是囊中羞涩,工资存折早就上缴老婆大人,可这并不代表你就有了独立的经济地位,而且这种情况也不代表社会的全部,不能改变妇女在整个社会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我们这里讲的财产问题很广泛,不仅指钱而主要是指财产权益,在法律上二者是有区别的,包括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及生活援助等等。
全国人大委员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副主席顾秀莲日前指出,贫困依然是制约妇女发展的最大障碍,妇女参政、妇女就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与妇女发展的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让我们来看两个真实的案例,一个是发生在海南,今年三十三岁的吴某二00一年身患癌症,另有新欢的丈夫不仅不送其治疗,还避而不见。二00二年,吴某愤而告丈夫遗弃罪、重婚罪。地方法院判决不成立。去年,丈夫向海南中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却不给予吴任何补偿。丈夫不承担她的后继治疗费用,甚至吴在此前治病的近六万元人民币债务,法院以借钱时未征得丈夫同意,判决由吴一人承担。另一个是发生在乐平的一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声称,其丈夫吴某(后经法院追加
为被告)以被告李某的名义,在本市为其购买了一处房产,价值30余万元,原告得知后,以其丈夫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家庭共有财产,主张被告取得该房屋系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后经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