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缺陷及对策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缺陷及对策
【摘要】本文对湖北、山东两地共计203家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调研显示,当前中小企业对信用担保的利用与受益情况并不十分理想。究其原因,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不完善的法律无法有效保障和推动信用担保的发展。本文从法律视角给出了相应建议,以期通过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来更好地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调研活动,接受调研的中小企业共计203家,其中湖北省蕲春县、兴山县、孝感市大悟县、汉川市汉川县、黄冈市武穴市、当阳市、咸宁市咸安区等七个县、区150家,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县53家。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现状
实践中,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着明显不足和缺陷。从调研所获数据来看,2007—2011年,湖北省150家企业中,将担保公司作为融资主要方式之一的仅有36家,所占比例为24%,相较而言,;选择向股东、员工、;。在山东日照市东港县的53家企业中,将担保公司作为融资主要方式之一的只有5家,%。可见,在当前的融资方式中,中小企业仍旧倾向于选择传统融资方式(见表1)。
此外,受调研的203家企业中,2007—2011年间,因为不能落实担保或抵押的原因,银行未批准贷款申请的有123家,%。但在不能落实担保或抵押严重影响到融资的情况下,与担保公司合作次数为0次的企业有7家,%;3次以下的有126家,%,3—6次的有51家,%(见表2)。
以上数据可充分说明我国信用担保在企业融资方式中的使用率还很低,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完善仍任重道远。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规范的主要原因,一言以蔽之,便是缺乏行之有效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立法的不完善已经成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道路上的重大障碍。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权责规定混乱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统一的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有权对担保机构等进行管理。三方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权责不明,纷纷从各自立场和角度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这便出现了主管部门模糊、管理混乱,甚至法规矛盾的情况。同时,因为立场不同,管理部门之间遇事互相推诿的现象并不少见。混乱的权责规定使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处于多头管理和放任自流的矛盾中,不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
2、信用担保操作不规范
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赋予了中小企业良好的发展空间。但其内容是纲领性、指导性的,并没有对中小企业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程序,包括办理手续、收费标准等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国当前中小企信用担保手续繁琐,收费标准不统一,并存在乱收费现象。信用担保办理程序的不规范增加了中小企业选择信用担保进行融资的顾虑和成本,阻碍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
3、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防御法律机制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