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的检讨与反思
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的检讨与反思
摘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命题决定了市无法而不治是一种基本逻辑。若在市场博弈中专业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彰显了法律抑强扶弱的正义,那么就必须以担保业赖以生存之市场及社会为出发点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然而,以政策文件代替立法、以宏大词语来勾勒规则、以规则创制者主现的判断来取代市场规律、及重实体而轻法律形式显然不是在创建秩序,而是在破坏秩序。着眼未来,中国中小企业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遵循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的市场法则。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担保机构
在1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专业担保机构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在快速推进中,与素有“信用批发商”美誉的中国担保,业相伴相随的也是一些令人神伤的问题,如担保额信用放大倍数偏低、信用缺失与信用过度之截然反差等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从政府型到民间型的担保机构,从地区性到全国性的担保机构都在疾呼政府提高行业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业务监管、建构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主动请求政府监管
——这似乎有些匪夷所思,可倒也千真万确。问题出现在哪里呢?是我们缺乏系统且行之有效的指引性规则,还是市场本身没有给这个新兴的产业提供生存所必需的一席之地呢?还是立法与实践过于脱节?在法律经济的时代,若我们认可“担保机构信用批发之功能及其与作为弱者的中小企业之间共生共存性的关系”,那么我们就必须从一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角度对这些困惑提供一种既理性又实用的解说。
一、我国相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规定与评价
(一)与中小企业担保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法治的时代,治市必须立法先行,这是一个基本定式。这一点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法律制度构建来说亦是如此。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自1999年以来,国务院相关部委及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大量的指引性文件,如1996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后称
“指导意见”)便对信用担保的指导原则、担保机构的性质、资金来源、风险控制、责任分担等问题作了规定,比如文件第1条对中小企业担保及其属性等作了详尽的规定。该文件的发布揭开了我国信用担保制度规范化的序幕。
1999年11月,农行公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从强化和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改进小企业信贷工作方法、完善信贷管理体制、支持小企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及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生产、支持建立小企业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及加强对金融机构改进小企业服务的引导和督促等几个方面规定了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精神。2000年5月建设部与央行联合推出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其第2章对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等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如文件第7条规定:“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根据(指导意见),2000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国信用担保体系的试点范围、担保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最高收费标准及设立担保机构之基本条件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2001年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后称为“暂行办法”),其对专业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风险控制、运营原则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作了相关规定,如在担保额的信用放大倍数上,文件第8条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2003年7月,该部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其对规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财务制度、担保风险控制起到了必要的指引作用。2002年6月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月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也是目前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制度有章可循的位阶最高的法律。该法首次以正式的国家立法确立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体系,将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该文件从资金支持、创新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展现了衡发展中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作的努力。如在资金扶持方面,该法第10条规定:“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