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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协会章程
延边轮胎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延边轮胎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能。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案;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按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任或聘用秘书长
(四)制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七)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八)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外,还需下列职权
(一)及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制订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宜的方案;
(三)决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3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