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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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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个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次号:A/0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评级对象基本条件 4
第三章 评级资料 5
第四章 评级指标设置及等级划分 6
第五章 评级组织及权限 7
第六章 评级基本流程 8
第七章 评级管理 9
第八章 档案管理 10
第九章 附则 10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1

总则
为明确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个人客户信用评级操作及流程,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个人客户信用评级活动的各级行及其评级岗位人员。
个人客户信用评级是指本行以调查核实的客户信息和资料为依据,综合评价客户风险状况,并据以对客户的信用度作出的等级评定。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向本行申请信用或在本行已有信用额度的自然人,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体经营户、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和除上述人员以外的个人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
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单位个人客户)是指在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供职的在册、在职、在岗人员。
个体经营户是指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非法人资格私营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常住农民。
农村专业大户是指从事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农家乐等行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
本办法所称贷款经办行指具体办理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及贷款、信用卡业务的机构,包括分理处、支行营业部、支行个人贷款中心、总行营业部个人贷款经营部门、银行卡中心。
个人客户信用评级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遵循实事求是、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保证科学、客观、公正、严谨。
评级对象基本条件
评定信用等级的个人客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来源;
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自愿接受本行监督和检查;
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客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列为信用评级对象。
在本行未结清贷款划为次级类(含)以下或有未结清核销、置换贷款的;
所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企业在本行未结清贷款划为次级类(含)以下或有未结清核销、置换贷款的;
首次与本行发生信贷关系且个人信用报告所列任一贷款记录“最高逾期期数”大于3(含)的;
首次与本行发生信贷关系且个人信用报告所列任一信用卡记录“24个月还款状态”出现“3”或“3”以上数字的;
被法院强制执行偿还本行债务的;
逃废本行债务的;
涉嫌犯罪或因犯罪受到法律处罚的;
评级资料
评级对象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
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
个人信用报告;
收入证明,如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账户银行流水单、纳税凭证、公积金缴存凭证等;
财产证明,如不动产产权证书、动产权属证明、有价单证等;
已婚评级对象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
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评级指标设置及等级划分
评级指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分别由总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