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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of Engineering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抵销制度
刘圈
抵销为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法律制度,意思是民事主体双方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加以抵偿,从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中相互消灭。然而,在民事诉讼中是否也相应地存在抵销行为的要件?抵销行为在诉讼程序中如何适用等等,本文试就此对民事诉讼中抵销制度作些分析。
一、诉讼中抵销制度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间的纠纷,其中包括解决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从民法理论上讲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那么,抵销行为能否在诉讼中实现?其作用是什么?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中未见明确阐述。笔者认为,承认诉讼中抵销行为很在必要:
1、可与民事实体法律规定相协调。根据民法规定,抵销其产生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议抵销两种。法定抵销清偿的效力。合议抵销主要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可以不受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只要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发生抵销清偿的效力。根据实体法与诉讼法关系理论,对实体上的抵销权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以达到抵迩对方债权,使双方当事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消灭的结果。所以,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在诉讼外抵销消灭各自债权债务,进入到诉讼中也应当承认抵销行为的存在,并建立相应的诉讼抵销制度,保证实体抵销权在诉讼中得以实现。
2、诉讼中的抵销有利于当事人。诉讼中抵销行为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积极有效的诉讼措施,当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债务而起诉,被告可以以双方互负同一种类的债务,并且其债务已到清偿期而要求行使抵销权,通过抵销,当事人双方都可不再履行行为,即在一个诉讼中解决了两种法律关系,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
3、诉讼中的抵销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由于诉讼中抵销行为的行使,可使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动消灭,没有了相互给付行为,使强制执行过程不再需要。同时,如果不允许被告一方行使抵销权,那么势必形成在原被告第一诉讼结束后,被告为了抵销权挽回损失,要进行第二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这样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讼累,也使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相互矛盾或恶性循环。所以,从简便诉讼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诉讼中的抵销行为。
4、诉讼中的抵销是当事人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抵销行为是以享有实体上抵销权为基础的,当事人把抵销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可直接使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终结诉讼。这种将可独立地提起诉讼权处理为一种抵销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最值得提倡的。
二、诉讼中抵销的要件
诉讼中抵销以消灭原被告间债务为目的,它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结果,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认定这种诉讼行为,除了适用诉讼中诉讼行为规则外,还要适用民法中关于抵销行为的要件。要进行诉讼中抵销,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原被告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在诉讼中,被告的抵销行为必须对原告既负债务又享债权为条件,如果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则不能发生抵销问题。另外,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为不法之债(如赌债),也不能主张抵销。关于第三人的债权能否为抵销行为?笔者认为原则上是不能允许的,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