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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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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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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六章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 信息中心==
【答疑解惑专栏】
疑问:?
解答: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这类人由于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一般都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但是,按照法律的专门规定非实体法上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例如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质权人等。为此,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一定条件下可以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
疑问:?
解答: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由此可见,民事诉讼中确定原告、被告的基本标准是谁引起了诉讼程序的发生。即申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首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原告,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为被告。换言之,原告申称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原告的一种主张,被告是否真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才能确定。所以,不能把被告理解为就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实践中,经法院审理最终确定不是被告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而是原告侵犯被告合法权益的案件也不乏其例。
疑问:,当事人是否必须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解答: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一般又称为当事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能力。一般又称为诉讼能力。这两者由于其实质含义不同,决定了他们在当事人成立条件上的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就不成其为当事人。而有诉讼权利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只是不能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实施有效的诉讼行为。但是这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所以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同样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疑问:,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的,应以谁为被告?
解答:按照有关司法规定,这种情况下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被告;没有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被告人。
疑问:?
解答: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相互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共同诉讼人可以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牵制进行诉讼。如在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可以自行撤诉、自认、和解、上诉,其中一人的自认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第二,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因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发生的诉讼中止、终结事由,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
第四,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可以不同,甚至对立。如与其中一个共同诉讼人和解,但是拒绝与另外的共同诉讼人和解。
第五,法院可以在诉讼进行中,认为合并辩论不利诉讼或不经济时,将诉讼分开进行。
第六,法院对各共同诉讼人的资格审查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但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进行。
疑问: